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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章程(试行)

时间:08-05-17  点击: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、不为物质报酬、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
第二条 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、志愿推进海峡两岸和平统一、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者。

第三条 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志愿者(以下简称本馆志愿者)以博物馆为平台,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社会,以促进闽台关系、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社会文明为己任。

 

第二章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

第四条 闽台缘志愿者基本条件

1.遵纪守法,热心公益,具有奉献精神,愿意利用自己的个人时间,无偿为社会服务;

2.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,具有良好文化素养,了解掌握文物博物馆的一般基础知识;

3.年满18周岁、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、身心健康(在校学生集体报名可适当放宽,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);

4.能够坚持经常参加志愿服务,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志愿服务,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。

第五条 志愿者类别

1.凡在本市工作、学习、生活,有意愿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,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;

2.拥有20名个人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,可报名成为团体志愿者。

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

1.自愿申报;

2.符合条件者填写《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》;

3.审核和面试;

4.审核合格者接受培训;

5.通过相应考试考核后上岗。

 

第三章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

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

1.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;

2.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培训;

3.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;

4.对改进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
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

1.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,能够坚持经常参加志愿服务;

2.遵守志愿者及博物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,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,维护博物馆和志愿者的形象;

3.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
4.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
 

第四章  志愿者管理

第九条 本馆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,但审核、培训等受理工作一般每季度集中一次。

第十条 本馆向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发放《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》,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,并经确认,作为服务考核的依据。

第十一条 本馆向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标志,志愿者每次上岗必须佩戴;志愿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,必须注意礼节礼貌,仪态端庄大方,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。

第十二条 在本馆从事教育普及等特定岗位的志愿者必须参加业务培训,掌握文物博物馆的一般知识,以及与博物馆教育相关的一般理论与方法。本馆志愿者接受所服务部门的指导,并由该部门的专任职员负责与志愿者的联系。志愿服务时间由服务部门与志愿者协商确定,一般每月服务1-2次,每次时间不少于3小时,除特殊情况外,商定的服务时间不予变更。

第十三条 本馆志愿者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(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),服务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;如遇特殊情况,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中断志愿服务。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,本馆将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;表现消极、影响服务者,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者行列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本馆的志愿者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1.有违法行为,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.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;

3.违反《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志愿者章程》者。

 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闽台缘博物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5月18日